(2017)鲁02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即墨市盛岳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即墨市盛岳百货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749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戎辉,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即墨市盛岳百货商店。经营者:潘建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即墨市盛岳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即墨市盛岳百货商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纪晓昕人民陪审员 李 宏人民陪审员 辛若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酉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