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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5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与王国成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王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585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二路65号。负责人:冼树雄,局长。被执行人:王国成,男,汉族,1974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王国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佛南交罚[2016]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被执行人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处以罚款20000元,且应于收到决定书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国库,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338元,该款已作退款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且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用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13338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58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林伟全执行员  杨紫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文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