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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8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788号原告:王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焰鹏,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朝鲜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成合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在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朝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