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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6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6执226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黎城县人,农民。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被黎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黎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应缴纳罚金5000元。经调查,在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申宪红人民陪审员  王光韬人民陪审员  李利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一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