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布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1刑初240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布和,男,蒙古族,生于1981年8月6日,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捕前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无业。2017年6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7)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布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李引泉、助理检查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布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布和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锡尼路五中北门对面自己家中容留王某、韩某、王磊、蔡某等人吸食毒品一次。达拉特旗公安局禁毒大队于当日将容留他人吸毒的被告人布和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文书、被告人布和的供述、证人王某、韩某、蔡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达拉特旗公安局达公尿检(禁)化字(2017)第125号、第126号、第127号、第128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05)达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达拉特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达拉特旗公安局禁毒大队说明、视听资料、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布和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其提供场所和方便,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布和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布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布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张俊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