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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聂亚容留他人吸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940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聂亚,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聂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123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聂亚罚金人民币1500元未向法院缴纳,上缴国库。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聂亚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聂亚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聂亚无银行存款,无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聂亚出狱后人已他往,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晓萍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