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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玉芝与张颖、杨立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玉芝,张颖,杨立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4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玉芝,女,194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俪,黑龙江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鹤,黑龙江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颖,女,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远,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静慧,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立波,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平,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杨立波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平,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杨玉芝因与被申请人张颖、杨立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玉芝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2012年5月17日杨立波及其妻子张丽平给马明欣出具了20万元收条,马明欣及张颖却一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的来源及是否实际交付给杨立波及其妻子张丽平。张颖的言词存在多处矛盾,其在一、二审期间始终都没有提供购房合同,对购房款70万元的给付也表述均不一致,且对是否看过所购房屋的陈述也前后矛盾。张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支付了合理购房款,即使在杨立波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偿还涉案房屋的银行贷款,但其所偿还的贷款数额也低于房屋市场交易价格,张颖的行为不符合交易习惯,具有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取得。而杨立波是否在信用社贷款,如何偿还的贷款,其是否知道他人替其偿还均不清楚。二审法院在上述事实均未查清的情况下,即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经查,在一、二审卷宗中并无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本院审查期间张颖向本院提交了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在该合同上载明房屋交易价为70万元。本院认为,张颖作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在一、二审诉讼中,其对是否看过所购房屋、所购房屋的价款数额、价款是如何支付的等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且所付房款895940.73元既与合同约定的70万元不符,超出约定支付也有悖常理。二审法院在张颖未对上述诸多问题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即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判决驳回杨玉芝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杨玉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全克滨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兰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