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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3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贵州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与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3民初1044号原告贵州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系该分公司镇宁项目经理。被告杨某某,女,1973年6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诉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文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