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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与于文强、赵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于文强,赵鹏林,何宁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327号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阜城县崔庙镇驻地。被告:于文强,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赵鹏林,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何宁宁,女,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与被告于文强、赵鹏林、何宁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于文强、何宁宁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魏文升人民陪审员  王书义人民陪审员  倪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安朝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