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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催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宁海宸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海宸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民催15号申请人宁海宸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8179L1D,住所在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外环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宋章兴,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爱华,女,1953年7月11日生,汉族,系公司财务总管。申请人宁海宸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30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宁海宸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31695925、票面金额为30000元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海宸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宁海宸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丽云审 判 员  包海燕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