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6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重庆腾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普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腾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重庆普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6015号原告:重庆腾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镇兰花八小区9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58861J。法定代表人:汪培德,经理。被告:重庆普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2幢2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682994407。法定代表人:贺文慧,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腾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普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腾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腾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腾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2元,由原告重庆腾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