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桂娥申请执行郭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娥,郭美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娥,女,汉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郭美莲,女,汉族,1966年9月28日出生,现康巴什新区。申请执行人王桂娥与被执行人郭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东民初字第69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秦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