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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桂娥申请执行郭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娥,郭美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娥,女,汉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郭美莲,女,汉族,1966年9月28日出生,现康巴什新区。申请执行人王桂娥与被执行人郭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东民初字第69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秦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