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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56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昌达名洋化工有限公司与沙市区名雅专业家具漆门市部、李尧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顺德昌达名洋化工有限公司,沙市区名雅专业家具漆门市部,李尧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56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昌达名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翔路51号顺雅名筑2座603号,组织机构代码:07028036-X。法定代表人:何凤珍。被执行人:沙市区名雅专业家具漆门市部,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区白云市场G区5号。经营者:李尧容。被执行人:李尧容,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告广东顺德昌达名洋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市区名雅专业家具漆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7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昌达名洋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10月8日为12000元,此后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4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所有的车牌号为鄂D×××××、鄂D×××××的车辆两辆,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现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254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56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润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