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义池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110号王义池,男,住所地文安政通道,联系电话136××××4456徐金英,女,1949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文安豪轩家园,联系电话186××××5281王义池申请徐金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26民初110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义池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海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依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