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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4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项建美与杨孙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建美,杨孙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4民初2549号原告:项建美,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杨孙春,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原告项建美为与被告杨孙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杨孙春归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被告杨孙春曾向原告项建美借款110000元。2015年2月13日,被告杨孙春向原告项建美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今向项建美借人民币拾壹万元正(11万)”。之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求。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孙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项建美借款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杨孙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刘奕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