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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连海与哈尔滨博强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结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海,哈尔滨博强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736号申请执行人连海,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和街15号1楼5号。被执行人哈尔滨博强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孔民秀,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736号连海与哈尔滨博强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618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费50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平劳人仲字【2017】第20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恩君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