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胜祥与侯福龙、侯学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胜祥,侯福龙,侯学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4民初865号原告:朱胜祥,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告:侯福龙,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告:侯学平,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镇春山村。原告朱胜祥与被告侯福龙、侯学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朱胜祥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胜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原告朱胜祥负担。审判员 金慧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