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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谢桂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桂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58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桂优,男,1981年3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来宾市兴宾区。2007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09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至2010年1月26日。2014年1月1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6日被羁押,同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桂优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桂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谢桂优窜至中山市东升镇某市场蔬菜区,使用镊子扒窃盗得被害人李某放置于外套口袋内的苹果牌Iphone6SPlus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000元),后逃离现场时被群众人赃俱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归案。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缴回的上述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李某,并缴获作案工具镊子1把。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桂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东升分局荣兴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赃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缴获的被盗手机的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办案说明、中山市东升镇物价检查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资料、被害人李某提供的被盗手机的发票、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张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张家港市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钟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番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欧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谢桂优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桂优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谢桂优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桂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桂优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桂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镊子1把,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甘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玉芳黄碧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