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罗立容与刘献忠、董孝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立容,刘献忠,董孝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1566号原告罗立容,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告刘献忠,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被告董孝腊,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本院2017年8月28日受理的原告罗立容诉被告刘献忠、董孝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立容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立容撤回对被告刘献忠、董孝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立容负担。审判员 罗益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京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