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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号原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西路460号法定代表人:王平被告: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凌波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黄粱成。原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2393元,减半收取16196.5元,由原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张    洋人民陪审员 XX人民陪审员闫英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