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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齐强与左传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强,左传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25民初370号原告:齐强,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左传友,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阳县,现住济阳县。原告齐强与被告左传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传友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74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份至2104年10月份,原告受被告雇佣,为其在杨栏口社区工程中,从事排水管道安装工作。工作完成后,原告于2015年2月18日向被告讨要工资,被告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被告左传友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对下列证据: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本院调取的户籍证明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份至2104年10月份,原告齐强受被告左传友雇佣,在羊栏口社区工程中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工作完成后,左传友未将劳动报酬全部给付齐强,2015年2月18日经结算,左传友尚欠齐强劳动报酬7740元,当日,左传友向齐强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柒仟柒佰肆拾,7740.00,羊栏口工地,经手人左传友,欠款人左传友,2015年2月18日。欠条出具后,左传友未给付齐强上述欠款。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左传友雇佣原告齐强为其工作,并为原告出具工资欠条,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左传友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及时足额支付齐强劳动报酬,故对原告齐强要求被告左传友给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传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齐强劳动报酬款774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左传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健超人民陪审员  马建军人民陪审员  卢洪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