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刑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徐万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100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徐万荣出生日期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日民族汉族曾用名徐旦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河南省登封市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吴阳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366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徐万荣驾驶豫AV5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登封市阳城区朱家湾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无名氏相撞,致无名氏死亡、车辆损坏。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徐万荣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指控罪名交通肇事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徐万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徐万荣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徐万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自愿认罪,主动缴纳预赔偿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万荣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徐万荣交通肇事后,主动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系自动投案,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到案后主动缴纳10万元作为预赔偿款,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法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徐万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杨海洋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张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