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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谢业林与徐尤美、程厚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业林,徐尤美,程厚先,朱丰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2134号原告:谢业林,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私营业主,住瑞昌市湓城办事处市。被告:徐尤美,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私营业主,住瑞昌市。被告:程厚先,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私营业主,住瑞昌市。被告:朱丰富,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业林诉被告徐尤美、程厚先、朱丰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徐尤美、程厚先、朱丰富地址经多次寻找仍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必须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和住址,现原告谢业林无法提供被告徐尤美、程厚先、朱丰富准确的住址信息,法院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案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业林对被告徐尤美、程厚先、朱丰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13元,依法免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添人民陪审员  胡承慧人民陪审员  周庆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柯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