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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孙文生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286号原告:孙文生,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电工,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兴斌,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地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高光辉,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生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文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文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包牡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