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杜俊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俊文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25刑初122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俊文(绰号杜胖),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于甘肃省山丹县,汉族,初中文化,山丹县居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山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7月20日被监视居住。山丹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俊文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俊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杜俊文与吸毒人员XX电话联系后,在山丹县清泉镇新安小区东门口给吸毒人员XX贩卖毒品海洛因3小包,被山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山丹县新安小区内抓获,当场缴获毒资200元,从吸毒人员XX处查获杜俊文贩卖给其的毒品海洛因3小包,经称量净重0.12克。另查明,被告人杜俊文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杜俊文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需保外就医,经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由山丹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执行,执行期限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俊文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贩卖海洛因0.1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俊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被告人杜俊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证人X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杜俊文的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山丹县公安局民警提取被告人杜俊文使用的手机号为1537936****和XX使用的手机号为1809361****的通话记录,毒品称量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张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张)公(刑)鉴(理化)字[2017]77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被告人杜俊文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俊文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俊文曾因多次犯罪被刑事处罚,现又再次犯罪,其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原判刑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原判没有执行的刑期应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后决定执行期限。综上,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俊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判尚未执行的六天合并,总刑期六个月零六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治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益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