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7102行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平改与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平改,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7102行初98号原告:赵平改,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33号。法定代表人:董现章,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男,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平改与被告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赵平改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平改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平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平改负担。审 判 长 薛行山审 判 员 马延平人民陪审员 周金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