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2017)湘0105行审24号区政府申请执行胡军防务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5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开福区人民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刘拥兵,区长。委托代理人:周荟,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玉琦,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军,男,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胡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撤回对被执行人胡军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铮人民陪审员 肖 华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娄振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