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29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与贺建军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贺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9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1701室,组织机构代码:G3480235-8。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斌,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贺建军,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贺建军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73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认: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61544元,并自2015年11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418697.6元;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财产保全费损失5000元;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5,2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35—00077.审诸人承辛日人民币10.25077.该仲裁尊P.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径付申请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律师费人民币36154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五查。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支付其人民币1850000元以履行本案的债务。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分中,故本院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分完毕后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款予以扣划人民币1870900元。其中和解执行款人民币1850000元已由本院划付申请执行人,另人民币20900元作为执行费本院予以扣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9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732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 杜佳鑫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