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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88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关于执行张永超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888号之四被执行人张永超,男,汉族,住南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书,于2017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永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永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永超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911348009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25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二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