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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生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生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331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生孟,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福建省大田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永安市看守所。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生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积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生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黄生孟在其租住的永安市燕南南塔一村4幢3-102室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黄某。2、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生孟在永安市燕南南塔一村4幢路口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黄某。3、2016年8月14日,被告人黄生孟在永安市五四路”港湾海鲜城”店门口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黄某。4、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生孟在永安市五四路“王某安全门”店门口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黄某。综上,被告人黄生孟共贩卖甲基苯丙胺4次,共计2克。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黄生孟被永安市公安局刑拘上网列逃。2017年4月5日,被告人黄生孟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生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2.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房租合同、身份证说明复印件、暂住情况、银行卡交易明细;3.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4.证人黄某、苏某、陈某1、陈某2、江某、的证言;5.被告人黄生孟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照片、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生孟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进行贩卖,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虽被告人黄生孟主动投案,但投案以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直至被逮捕以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生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崔 璐人民陪审员  姚燕芬人民陪审员  于淑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 云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