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付全友诉于杨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全友,于杨,常美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2207号申请人:付全友,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号。被申请人:于杨,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张家村*组。被申请人:常美燕,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张家村七社。原告付全友与被告于杨、常美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付全友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杨、常美燕在工商银行吉林市高新支行10万元贷款中的4.5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孙洪志以其名下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柴南小区2号楼1单元1层1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全友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于杨、常美燕在工商银行吉林市高新支行的贷款4.5万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孙洪志名下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柴南小区2号楼1单元1层1号房屋(房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S0002442**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