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民终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8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民主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789764891F。法定代表人:田彦,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勋谋,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南虹一街29号4单元3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567593239。法定代表人:王国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峰,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774元,减半收取14870元,由上诉人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小琼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袁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张涛松书 记 员  杨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