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5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林某与朱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朱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5民初940号原告:林某,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徐闻县,委托代理人:谢闻文,徐闻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朱某1,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闻县,原告林某诉被告朱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闻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2、判决共同生育女儿朱某2、儿子朱某4、朱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2万元债务;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朱某2,××××年××月××日生育长子朱某4,××××年××月××日生育儿子朱某3。原、被告自结婚以��,夫妻感情尚好。后来,由于家庭经济不好,原告用摩托车“搭客”后,被告经常怀疑原告与别人有外遇,生活一有不顺,就对原告拳脚相加。2017年农历2月22日,被告找到原告,以原告有外遇为由,殴打原告头部等身体多个部位。2017年农历3月的一天,原、被告因琐事争吵,被告二话不说,拿起菜刀砍向原告。后因原告跑掉,被告才没有得逞。2017年农历4月初六,被告又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身心疲惫,无法再为了家庭的完整,死守受虐的婚姻,第二天,便离开被告家庭至今。2017年农历5月24日,被告在和安码头找到原告后,就不管不顾,在多人的见证下实施暴力,伤害了原告身体多个部位。2014年11月,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林水生(原告的兄长)借款2万元。2016年,林水生问起还款事宜,原告才知道被告向林水生借款。被告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中,而是用于个人挥霍,因此,该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个人承担。约2年前,被告承包了30亩土地种植香蕉,现在正是收成的季节,收成约30万元。综上所述,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贵院判如所请。原告林某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林某的身份情况。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户籍情况。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4、《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二份,证明原、被告共同生育长女朱某2、长子朱某4的事实。5、《儿童基本资料》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共同生育次子朱某3的事实���被告朱某1不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由于被告朱某1不到庭,对原告林某提供的证据没有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客观证明了本案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证据5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认识恋爱,于××××年××月××日共同生育长女朱某2,××××年××月××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共同生育长子朱某4。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处理不当,导致双方感情产生隔阂,原告遂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朱某1于××××年××月××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处理不当,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但只要双方注意培养夫妻���情,多沟通、互相理解、同甘共苦,双方还有和好的希望。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与被告朱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 祖 新人民陪审员 蔡 勇 敢人民陪审员 余 明 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