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执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执行王文、刘红安、安阳市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王文,刘红安,安阳市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徐子鄂,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文,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刘红安,男,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安阳市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法定代表人王明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文、刘红安、安阳市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文名下所有的位于龙安区某房产(编号:安阳市房预安阳房管00001X**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抒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