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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执行王文、刘红安、安阳市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王文,刘红安,安阳市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徐子鄂,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文,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刘红安,男,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安阳市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法定代表人王明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文、刘红安、安阳市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文名下所有的位于龙安区某房产(编号:安阳市房预安阳房管00001X**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抒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