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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陈喜红与赵元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喜红,赵元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1466号原告陈喜红,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甘肃省镇原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赵元军,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其国诉被告赵元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喜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喜红负担。审判员  水晶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