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4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宋沛田、南京巴山高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恒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沛田,南京巴山高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恒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458号原告:宋沛田,男,1954年3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南京巴山高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巴山村。法定代表人:宋红伟,总经理。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忆江,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恒洲,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宋沛田、南京巴山高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恒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沛田、南京巴山高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7元,减半收取计3664元,由原告宋沛田、南京巴山高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