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某与崔某1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崔某1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3609号原告:崔某,男,194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崔某1,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崔某诉被告崔某1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崔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崔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春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