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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某与崔某1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崔某1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3609号原告:崔某,男,194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崔某1,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崔某诉被告崔某1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崔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崔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春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