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执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二生与鹤山市玥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二生,鹤山市玥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李二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执行人:鹤山市玥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梅胜根。申请执行人李二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山市玥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鹤劳人仲案终字[2017]第57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鹤山市玥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李二生支付7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本辖区内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784执115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景辉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