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羑庆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962号罪犯刘羑庆,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9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羑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9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8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羑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2次表扬。2017年3月6日缴纳人民币9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羑庆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3日至2017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周黎敏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