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申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兆兰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1150号仝兆兰:你因诉南阳市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行终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你于2009年12月11日分别与南阳市民一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与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拆迁安置住房意向书》,此时已明确知道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本案你于2015年9月21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起诉期限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你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综上,原终审裁定结果正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