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91民初820号原告:黄某1,女,汉族,1982年8月24日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涛,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2,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生,住。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涛、被告黄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1诉称,我与被告黄某2于2004年因同事关系相识,2007年2月26日在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4月26日生育女孩黄某3,2013年12月24日生育女孩黄某4。因婚前缺乏发解,婚后一直没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性格孤僻多疑,经常酗酒,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发展到殴打原告,并对家庭不管不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我曾于2012年9月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288号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于2017年7月13日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黄某3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孩黄某4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黄某2答辩称如果原告同意和好,我也同意和好。如果原告同意以下条件:一、房子归我居住使用,我愿意补偿原告3万元。二、2016年9月购买别克凯悦轿车一辆,车牌号:,登记所有人为原告黄某1,如果离婚车辆由我使用,未付贷款由我偿还,首付5万元,已还贷款4万元,现在车价值5-6万元,我同意补偿原告3万元。三、原告支付2013年至2017年抚养二女儿的抚养费12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四、婚后共同存款7万元,现在原告处,要求原告支付我3.5万元。我就同意离婚。如果原告不同意该条件,我就不同意离婚。我没有家庭暴力行为,没有殴打过原告,也没有争吵,也不酗酒。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于2007年2月26日在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4月26日生育女孩黄某3,2013年12月24日生育女孩黄某4。原告曾于2012年9月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288号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判决生效之后双方和好并共同生活。2017年5月20日双方因二女儿黄某4发生争吵,双方并未分居。黄某3、黄某4现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黄某3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孩黄某4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付抚养费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要求如果双方离婚,原告需同意其以下要求:一、房子归被告居住使用,被告愿意补偿原告3万元。二、2016年9月购买别克凯悦轿车一辆,车牌号:,登记所有人为原告黄某1,如果离婚车辆由被告使用,未付贷款由被告偿还,首付5万元,已还贷款4万元,被告同意补偿原告3万元。三、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至2017年抚养二女儿的抚养费12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四、婚后夫妻共同存款7万元,现在原告处,要求原告支付被告3.5万元。原告并未同意该要求。以上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法庭调查认定,均已记录、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系自由恋爱,登记结婚自愿,结婚时间较长,并已生育孩子,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存在酗酒、家庭暴力等不良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主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尚不能确认。庭审中,被告也表示出希望双方和好共同生活的愿望。只要原、被告双方认识并改正自己的缺点,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共同处理好工作与家庭的关系,处理好夫妻与家人的关系,夫妻关系是能得到改善并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故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顾及子女利益,重归于好,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咸 静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人民陪审员 尤佩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