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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盛群芳与被执行人时权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群芳,时权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2842号申请执行人:盛群芳,女,汉族,1971年9月15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时权力,男,汉族,1987年5月22日生,户籍地在河南省周口地区鹿邑县。关于盛群芳申请执行时权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02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0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协调,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开始履行。2017年8月15日盛群芳到庭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02执28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