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0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刘桂云、刘以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云,刘以凤,安徽晶源太阳能材料有限公司,凤阳县昌信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0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桂云,女,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刘以凤,女,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安徽晶源太阳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板桥镇,组织机构代码68083336-3。法定代表人:刘以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凤阳县昌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明陵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39684931-7。法定代表人:刘以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桂云与刘以凤、安徽晶源太阳能材料有限公司、凤阳县昌信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以凤、安徽晶源太阳能材料有限公司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刘以凤所有的牌号为皖M×××××的奔驰牌机动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