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向兴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915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向兴伟,男,汉族,1990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向兴伟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流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向兴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移送执行标的5000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向兴伟的财产,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向兴伟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科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立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