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9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广西顺丰钛业有限公司、淄博德轩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顺丰钛业有限公司,淄博德轩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9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顺丰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5123707-6。被执行人:淄博德轩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开发区房家庄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346998-X。广西顺丰钛业有限公司与淄博德轩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博商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20352.93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淄博德轩钛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信息,又于2017年8月29日经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顺丰钛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淄博德轩钛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隆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