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支行与李述铁、贺桂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支行,李述铁,贺桂荣,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支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86号负责人:张南成,行长。被执行人:李述铁。被执行人:贺桂荣。被执行人: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鹤州北路火车站广场。法定代表人:谢永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述铁、贺桂荣、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述铁、贺桂荣、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述铁、贺桂荣、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履行(2016)湘1202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李述铁、贺桂荣、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606314.58元、利息89382.36元及部分利息、罚息和承担案件受理费27347元。本院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述铁、贺桂荣、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赵振华审判员 周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婕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