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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苍溪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与苍溪县瑞鑫源商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溪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苍溪县瑞鑫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534号申请执行人苍溪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被执行人苍溪县瑞鑫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苍溪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与被执行人苍溪县瑞鑫源商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苍溪县瑞鑫源商务有限公司应该没收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依法没收处理完毕。对于对该公司的罚款五万元的执行,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苍溪县瑞鑫源商务有限公司债务较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824执5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邵 雄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