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小奎与山东六六顺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奎,山东六六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5民初1985号原告:李小奎,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东沟李家村。被告:山东六六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金城路。法定代表人:彭少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秀梅,该公司职工。原告李小奎与被告山东六六顺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秀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小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124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5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司炉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劳动保险事宜。2017年2月18日,原告离开被告处。其他请求仲裁已裁决。山东六六顺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双倍工资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原告以请假为由不上班,请假多天还是不上班,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请假时候不打请假条,也不跟负责人请假视为旷工,在此期间车间主任不断给原告发信息,让原告回来上班,原告在这期间不回复信息,也不回来上班,原告的岗位一直空着,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5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司炉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2017年2月18日,原告离开被告处。2017年5月,原告向招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1月工资3200元、2月工资28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124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1240元,2016年高温补贴800元。2017年6月19日,仲裁委裁决:1、被告支付给原告高温补贴800元、2017年1月、2月工资计49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124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原告不服裁决于2017年6月26日诉至本院。审理中,原、被告对仲裁裁决给付事项均无异议。原告正常工作期间月均工资为3124元。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国银行工资明细,证明被告给原告发放10个月工资合计31240元。被告质证认为:工资是通过中国银行发放的。被告对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有异议,原告上班时间到离职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时效。被告出示证据:发短信的证据,证明在此期间车间主任不断给原告发信息,让原告回来上班,原告在这期间不回复信息,也不回来上班,原告的岗位一直空着,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质证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用写离职书,原告入职是2016年2月份,是2017年2月份离职的,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清楚。原告离职前10个月的平均工资3124元,有被告通过银行发放给原告工资的清单为证,依法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为31240元,未超法定数额,依法予以准允。原告是2016年2月到被告处工作,2017年2月离职,2017年5月到仲裁委申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限。原、被告对仲裁裁决给付事项均无异议,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六六顺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李小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1240元、2016年高温补贴800元、2017年1月、2月工资计49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1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山东六六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丽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