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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永安兴元力工贸有限公司、福建兴元力低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兴元力工贸有限公司,福建兴元力低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潘英俊,代庆宏,郭国平,代庆全,黄柳真,黄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48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永安兴元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尼葛工业园北区1175号,组织机构代码:56535339-9。法定代表人:黄海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建兴元力低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68号世纪城3号楼106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66925614-7。法定代表人:黄海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潘英俊,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代庆宏,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燕南莲花新村工农区,被执行人:郭国平,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代庆全,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燕南莲花新村团结区,被执行人:黄柳真,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燕南莲花新村团结区,被执行人:黄树彬,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永安兴元力工贸有限公司、福建兴元力低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潘英俊、代庆宏、郭国平、代庆全、黄柳真、黄树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40444元由永安兴元力工贸有限公司、福建兴元力低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潘英俊、代庆宏、郭国平、代庆全、黄柳��、黄树彬负担。因上列被执行人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审监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永安兴元力工贸有限公司、福建兴元力低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潘英俊、代庆宏、郭国平、代庆全、黄柳真、黄树彬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缴纳诉讼费未果,且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抵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2632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2632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4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兴 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敏(代)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