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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方再林与向长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再林,向长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748号原告:方再林,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晓艳,余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向长江,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号海托大厦*****层。负责人:李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方再林与被告向长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方再林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再林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再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881元,由原告方再林负担。审判员  李虹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念 关注公众号“”